Xingtai Property Service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冀政办字〔2021〕96号),规范我市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管理,科学合理配置设施,完善公共服务功能,提升城市人居环境水平,理顺各产权人关系,维护各产权人合法权益,结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等,立足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邢台市中心城市规划直管区范围(行政区划调整三年过渡期内不含南和、任泽城区范围)内的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中心城市规划直管区是指中心城区以及周边信都区的皇寺镇、会宁镇、南石门镇、羊范镇,开发区的沙河城镇、留村办事处,内丘县的官庄镇、大孟村镇的行政区域范围。
各县(市、区)政府应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冀政办字〔2021〕96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管理办法。
第三条 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是指城市居住社区配置的教育、医疗、养老、文化体育、服务管理等保障民生需求、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服务设施。
根据居民出行能力、设施需求频率及服务半径、服务水平,结合人口规模、用地规模等因素,将居住社区划分为居住街坊、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四个层级(划分标准见附件1)。城市居住社区应当配套建设的非经营性公共设施主要包括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文化活动中心(站)、体育设施、养老服务设施、社区服务站(党群服务中心)、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派出所、物业管理与服务设施、消防站、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点等(配置清单见附件2)。社区便民市场、便利店(生鲜菜店)、综合超市、健身房、药店、家政服务和银行、电信、邮政营业网点等经营性公共设施也要配套规划和建设。
城市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的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可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建设,也可由项目所在地政府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进行建设。
第四条 2021年,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研究制定我市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管理办法,明确规划建设、审批验收、移交管理、运行维护程序和要求;由信都区政府、襄都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邢东新区管委会负责,全面开展既有城市居住社区的非经营性公共设施普查,结合城市体检、城市更新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区分轻重缓急,制定“十四五”期间年度配建、改造、补短板计划,通过补建、改造、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因地制宜逐步配置到位;建立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的联审机制、由住建部门牵头的联验机制,确保非经营性公共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和同步运行使用。
到2023年,健全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标准体系和制度体系,形成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范管理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而不建、建而不交、交而不用或擅自改变用途”等问题。
到2025年,既有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基本配套完善,新建城市居住社区同步配建各类设施,实现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配置合理、功能齐全、管理规范,居民生活品质明显提升。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五条 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等政策、标准,完善城镇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不同层级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优化用地布局,预留相应建设空间;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落实上位规划要求,明确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位置、规模和管控要求,并细化到具体地块;编制专项规划时,要落实行业发展要求,深化教育、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金融、邮政、旅游、通信等设施内容,按照居住街坊、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服务范围,合理确定设施内容和控制要求。
第六条 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在出具住宅项目规划条件时,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内容、位置、规模和控制要求等提出具体规定。在发布住宅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时,将规划条件和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移交等内容作为土地使用条件予以公布,纳入招拍挂交易文件,明确约定出让用地中需建设的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内容及要求。
第七条 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在审查住宅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方案时,将住建、城管、教育、民政、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商务、行政审批、气象、通信等部门作为规划方案审查的联审部门,对居住社区配建的各项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名称、位置和规模进行联合审查,提出审核意见,确保应配尽配。
第八条 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非经营性公共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审批,其中独立占地的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应在首期进行规划许可。
第九条 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查验属地政府是否已与土地竞得人签订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使用和移交协议;未签订协议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过程中,建设项目转让的,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义务一并转移,并重新签订协议。
第十条 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进行规划条件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要求的,督促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到位。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由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将非经营性公共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审批。
第十二条 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按照管理权限和范围,严格建设过程监管,督促项目单位按照规划审批内容实施。其中,独立占地的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应在首期开发建设。
第十三条 由住建部门负责对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建设、质量、安全、销售等情况进行监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责令建设单位及时整改。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十四条 由住建部门负责制定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工作规则,负责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人防、气象、教育、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民政、卫生健康、通信等行业管理部门对竣工项目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要在12日内出具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到位。属于分期建设、且按照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使用和移交协议约定同步竣工的设施,可实行分期验收。
第十五条 由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对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依法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保证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履行法定程序后如期交付使用。未通过竣工验收的,行政审批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五章 移交管理
第十六条 信都区政府、襄都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邢东新区管委会负责制定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使用和移交协议样本;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依据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方案,统一组织接收单位与土地竞得人签订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使用和移交协议,协议要明确建设标准、开(竣)工时间、产权归属、交付使用条件、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养护管理和违约责任等。
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移交原则上按下列对应关系进行:协议约定由开发建设单位出资建设的教育设施(学校、幼儿园)移交至属地教育部门;文化设施移交至属地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医疗卫生设施移交至属地卫生健康部门;体育设施移交至属地体育部门;生活垃圾收集和转运、公共厕所等设施移交至属地城管部门;社区服务设施(物业管理用房除外)、养老设施移交至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站移交至属地消防救援部门;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移交至属地司法行政部门;派出所移交至属地公安部门;物业管理用房和室外文体活动场地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委会;通信设施提供给通信企业使用,由通信企业负责维护。特殊情况接收单位由属地政府指定。
第十七条 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应按照通过审核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达到简单装修、交工即可使用的标准后方可移交。基本要求如下:一是主体完工,建筑外檐、屋面工程、外墙装饰、里外门窗、消防等公共设施施工安装到位;二是内部装修基本完成,墙面白色乳胶漆,磁砖铺地面,门窗和厕所完善;三是水、电、气、暖、讯与主管网、线的接驳设施齐全。
第十八条 接收单位在收到建设单位依据协议提交的书面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资料审核和现场查验。对达到交付条件的,接收单位应与建设单位办理移交手续,不得放弃接收;未达到移交条件的,接收单位督促建设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毕。
第十九条 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移交后,接收单位要按照规划确定的使用用途和有关规定进行使用、管理和维护,及时调配人员、配齐设备,确保交付6个月内投入运行使用。未经依法批准,接收单位不得闲置或擅自挪作他用,不得变更为经营性设施。对擅自改变用途的,由属地政府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二十条 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移交后,不动产权登记到接收单位名下。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建立由市政府主管领导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工作,研究分析问题,提出对策建议,统筹推进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管理等各项工作。
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组织相关单位每年11月底前对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移交、管理和使用等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于12月底前将评估情况报市政府同意后在全市通报。各县(市、区)政府每年11月底前要进行一次自检,形成自检报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邢台市基层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移交管理办法》(城建〔2020〕6号)同时废止。